為進一步加強我區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實現礦業開發綠色、健康、持續發展,按照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原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義
我區是礦產資源大區和國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屬資源基地,礦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同時也要看到,我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上還比較傳統粗放,生態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生產礦山累計占用、損毀土地面積大,固體廢棄物堆積存量大,嚴重影響著礦山生態環境和礦業的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綠色礦山,是實現礦業轉型發展、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實現我區礦業經濟轉型升級、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打造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導向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全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引領和帶動礦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為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作出貢獻。
(二)總體目標。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三級聯創的工作機制;建立綠色礦山標準體系制度;建立完善生態脆弱區生態保護與建設政策保障體系,開展生態脆弱區保護、修復與產業示范,編制相關發展規劃,重點發展與生態脆弱區資源環境相適應的環境友好型產業,促進生態脆弱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到2023年底前,全區礦山總體達到綠色礦山建設基本條件,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礦區土地復墾水平全面提升,礦業步入綠色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軌道,基本建成節約高效、環境美麗、礦地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新模式。
新建礦山要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生產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建設3個自治區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啟動創建一批綠色勘查示范項目。
2025年底前,全部礦山達到國家或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礦山企業依法逐步退出市場。
三、重點任務
(一)健全完善自治區綠色礦山規劃體系。將全區生產礦山、新建礦山全部納入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嚴格執行以依法辦礦、規范管理、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社區和諧、企業文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部門配合)
(二)建立健全綠色礦山標準體系。結合地區和行業特點,制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健全煤炭、有色金屬、黃金、冶金、化工、非金屬、砂石土礦等行業綠色礦山標準體系。(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應急廳等部門配合)
(三)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加快推進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東勝、赤峰市北部、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伊敏三大區域自治區綠色礦山示范區建設,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礦業發展新模式、新機制。將示范區內全部礦山納入礦產資源規劃,嚴守生態紅線,合理設置礦業權,調整礦業產業結構;將化解過剩產能與推動資源整合、企業兼并重組和保護區礦山清理緊密結合;推動綜合勘查、評價、開發和利用,降低礦山企業能耗、地耗和水耗強度。(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等部門配合)
(四)推動綠色勘查示范工程建設。樹立綠色勘查理念。各級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選取部分項目試點開展綠色勘查示范創新。鼓勵和支持社會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積極申報部、自治區級綠色勘查示范項目。通過示范項目推動綠色勘查工作。地勘行業要加強勘查技術、工藝和手段的研究和推廣,通過綠色勘查減少對地表植被的破壞、減少對生態的擾動。(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配合)
(五)嚴格新建礦山準入標準。對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標準建設。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整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將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納入整合后的方案中,統一編制、統一審查、統一實施;要選擇對環境破壞較小的開采方式、采礦技術和選礦方法,保護礦區生態環境。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企業把生態保護措施落實到位,礦山“三廢”得到有效處理,污染物排放達標。水利部門要加強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林草部門要嚴格把控新建礦山是否占用草原,占地審核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監督企業落實安全措施,確保礦山綠色安全生產。(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廳、林草局、能源局等部門配合)
(六)推進生產礦山達標建設。各盟市依據礦山環境現狀調查,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綠色礦山建設責任主體,加快編制各級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推進計劃,全面推進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繼續實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大“邊開采、邊治理”力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植被恢復方案,不留生態赤字。加大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的抽查與監管力度,督促企業盡快達到國家或自治區規定標準。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及標準,加快推進企業技術改造。強化“三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推進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利用先進的采礦技術和開采方式,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礦山用地審批,要嚴格控制廢棄物排土場面積和數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廳、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門配合)
(七)推動礦地和諧發展。研究完善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維護礦區居民利益和礦山企業合法權益。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眾代表與企業議事協調機制,明確負責礦地矛盾排查和協調處理的機構和人員,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礦山企業要依法規范開采,建立礦地矛盾協調化解機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礦區及周邊生產生活環境;組織就業培訓,優先安排礦區周邊居民,積極開展扶貧救助等惠民活動;采取勞務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區蘇木鄉鎮、嘎查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礦山在生產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影響社區生活的生產作業,減少對人民群眾生活的影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能源局、應急廳等部門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鼓勵自治區礦山企業爭創綠色礦山。納入國家或自治區名錄庫的礦山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1.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產業政策和礦山發展規劃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
2.綠色礦山建設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規劃計劃保障。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納入規劃重點項目清單,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對于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3)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支持綠色礦山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并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的農用地或其他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照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要求和程序開展實地調查,經專報審查通過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區控制數上限,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3.財稅支持政策。修訂相關財政及項目規范標準,允許將綠色勘查技術應用的新增費用及工作區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納入項目預算。財政、自然資源部門在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加強地方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財政資金的統籌安排,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各級財政資金要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符合條件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綠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的綠色信貸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重要指標依據。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二)嚴格綠色礦山建設程序。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規劃實施礦山升級改造。全國綠色礦山名錄遴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評估確定。擬申請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應在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后,向旗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提交自評報告,由旗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符合要求的,經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上報盟市自然資源部門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盟市自然資源部門上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監督管理。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綠色礦山建設的監管主體,要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等相關部門開展定期評估。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等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綠色礦山建設的檢查抽查力度。對在規劃時間內或者經評估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礦山企業,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的依法進行處罰。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綠色礦山,依程序從綠色礦山名錄中移出,取消對應優惠政策并公開曝光。對拒絕整改或難以整改到位的礦山企業,各地區要充分發揮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能源、應急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依法實施關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注重落實,動員各方面力量,加大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力度,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將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列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的專項工作,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具體負責,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公安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生態環境廳、林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急廳、水利廳、市場監管局和內蒙古稅務局、銀保監局等部門參加,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全區綠色礦山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專項工作協調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市、旗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規劃和工作方案,細化實化綠色礦山建設的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實施步驟、組織保障、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實和監督。
(二)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工業和信息化、能源部門應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項目核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和大力推廣先進開采技術方法,制定尾礦綜合利用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財政部門負責地勘預算標準的調整,礦山環境治理、第三方評估、綠色礦山獎勵經費的落實,配合做好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政策的制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綠色礦山日常工作、名冊管理,牽頭制定技術標準,負責綠色礦山及地質環境治理監督管理、“三率”指標落實等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礦山“三廢”治理及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有力促進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水利部門負責礦山開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監管。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三)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根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監督管理辦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和相應的綠色礦山建設考核辦法,將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年終績效考核體系,開展年度綠色礦山建設進展及成效評估,加大對主要目標指標、重點任務、重大政策等落實情況的考核力度。對綠色礦山建設失職失責的,將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問責。
(四)加強新聞宣傳報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及網絡、電視、報紙、微信等媒體資源,廣泛宣傳綠色礦山建設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特別是礦山企業對綠色礦山建設的思想認識,使社會各界了解綠色礦山,積極支持和參與綠色礦山建設。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11號)同時廢止。